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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1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編輯:2024-03-03 08:5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 11 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馬曉偉  ?

2023年11月3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改革決策部署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稱資質認可機關?!?/p>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p>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p>

四、將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具有滿足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第六項修改為:“(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三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驗,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八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質量控制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第七項修改為:“(七)具有與所申請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五、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

六、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并公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估大綱,資質認可機關建立題庫?!?/p>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可的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信息報送管理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p>

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p>

九、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

十、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會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p>

十一、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修改為“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十三、刪除第四十八條中關于“核設施”含義的規定。

十四、將第五十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資質繼續有效。資質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認可延續?!?/p>

本決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號公布;根據2023年9月28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以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 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

第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稱資質認可機關。

第六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業加強自律,規范執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九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固定工作場所,實驗室、檔案室等場所的面積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實驗室,具備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滿足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三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驗,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八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質量控制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截至申請之日五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九)正常運行并可以供公眾查詢信息的網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專業培訓,確保專業技術人員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具備與其從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申請人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有條件的培訓機構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記錄(包括書面及影像資料)等應當歸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知悉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人資格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技術職稱證書、勞動關系證明;

(六)儀器設備清單、工作場所布局與面積示意圖;

(七)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

(二)資質認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資質認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技術評審準則,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技術評審結論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認可決定的,經資質認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有關文書樣式和內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技術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證書的樣式,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建立技術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及其管理制度。

技術評審專家應當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連續五年以上職業衛生工作經驗,良好的職業道德。

技術評審專家應當依據技術評審準則開展工作,出具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技術評審專家不得從事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并公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估大綱,資質認可機關建立題庫。

第十六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三至七名專家(應為單數)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技術審查結論為“通過”的,繼續開展現場技術考核;技術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不開展現場技術考核。

現場技術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現場有關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二)依據考核評估大綱和題庫,考核評估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影像資料、報告、總結、檔案等資料;

(四)進行必要的盲樣檢測。

現場技術考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個工作日?,F場技術考核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

第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的,予以批準延續;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延續,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一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可。

第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實驗室地址的,應當向原資質認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認可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自證書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書面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資質認可機關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全 面負責。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報告審核人、授權簽字人、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技術服務,在技術報告及原始記錄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安排其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GBZ2.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 果評價、技術報告編制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如實記錄技術服務原始信息,確保相關數據信息可溯源,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并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因檢測項目限制或者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而無法自行檢測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樣品測定。樣品現場采集和檢測結果分析及應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機構實施。

第二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方便服務對象,并采取措施保證服務質量。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可的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內容、時間、參與人員等相關信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信息報送管理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責任。

用人單位提出的技術服務內容、范圍及要求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認可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四)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

(二)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并長期妥善保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相關原始記錄、影像資料、技術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自出具職業衛生技術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網站上公開技術報告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不予公開的除外),公開的時間不少于五年。公開的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及聯系人;

(二)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

(三)現場調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時間,用人單位陪同人;

(四)證明現場調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的圖像影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資質認可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評估檢查,重點檢查資質條件保持和符合情況。

評估檢查可以通過能力驗證、現場核查等方式開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責任;

(二)是否按照標準規范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 果評價、技術報告編制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三)技術服務內部審核、原始信息記錄等是否規范;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技術服務過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況;

(六)是否按照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

(七)是否按照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延伸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會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認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認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用人單位接受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限制本行政區域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四)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五)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七)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八)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資質認可。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衛生健康和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技術評審專家違反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技術評審專家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撤銷其技術評審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進入專家庫。

第四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自資質認可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可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賄 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自資質認可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取消其資質認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標準規范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二)未按規定實施委托檢測的;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四)未按規定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責任的;

(五)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第四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的;

(二)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可。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除規定由原資質認可機關實施的以外,由技術服務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擬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中專職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等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資質繼續有效。資質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認可延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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